海通众合 案例:妻子不肯生育,丈夫起诉离婚,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?

宜尔子孙,振振zhèn兮。宜尔子孙。绳绳shéng 兮。宜尔子孙,蛰蛰zhé兮。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,一个家庭不能没有孩子的观念深入人心,传统上也有多子多福的说法。人们普遍认为,家族成员多了,未来的日子会更加有福,家族的根基也能更加稳固。然而,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,现代人对于生育的看法有了很大的改变,生育不再是生活中的首要任务。 如今海通众合,相比生育和抚养孩子,许多人更倾向于追求轻松的生活和自我实现。尽管如此,选择不生育的丁克家庭仍然不是社会的主流观点,绝大多数人仍然认为有孩子是必要的。如果两个人都认同不生育,这样的夫妻关系可能较为和谐。然而,如果一方选择丁克,另一方却希望生育,那么两人很可能会因为孩子的问题产生分歧,甚至走到离婚的地步。
展开剩余62%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: (1)重婚或与他人同居; (2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 (3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 (4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 (5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 如果仅仅因为妻子不同意生育而想要离婚,这并不符合感情破裂的定义。然而,如果王女士坚持不生育,导致何先生的生育权无法实现,夫妻两人因此无法达成一致,最终破坏了感情,这就属于第五种情况。尽管法律不能强迫王女士生育,但在这种情况下海通众合,法院还是可以同意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。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《婚姻法》的解释中也指出,如果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,经过调解无效,法院应准予离婚。同时,关于是否因妻子不愿生育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,法律也做了明确说明。 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,法院不会支持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离婚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:(1)重婚;(2)与他人同居;(3)实施家庭暴力;(4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5)其他重大过错。而妻子不愿生育并不属于这些情况,因此她有权利拒绝生育,且不构成过错。 综上所述,因不肯生育而提出离婚是可以的,但如果以此为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,法院不会支持。在王女士与何先生的离婚案件中,法院判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准许离婚,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,驳回了何先生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。这场因为生育问题而起的纷争,最终导致这对夫妻的分道扬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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